关于《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9-12-31 16:51
发布单位: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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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我市民营经济发达,有众多的中小微企业,但由于历史形成及入园门槛较高的原因,大量中小微企业分布在乡镇街道,甚至村居,遍地开花,“小、散、乱”现象严重,不仅经济效益低、土地浪费严重,而且管理服务难度大,环保、安全生产都成问题。此外,我市工业园区普遍存在生活配套不足、企业入园成本高、工人招聘难等制约发展的因素。

    二、主要依据

    考察学习了重庆市曙光工业园的经验做法,学习了本省及省内包括汕头市在内等兄弟城市的政策措施,最后主要参考了《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资〔2019〕3号)、《关于支持产业转移工业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质量效益的若干意见》(粤自然资规字〔2019〕6号)等文件,开展对《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

    三、主要内容

    (一)通用厂房含义。

    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我市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符合建筑规模要求的产业用房,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的项目。

    (二)通用厂房开发要求。

    项目开发单位一般应为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国内外企业法人单位。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工商营业执照中体现。

    (三)扶持政策。

    共提出七条扶持政策,核心内容包括提前预售、产权分割、分户办证和建设补贴等方面:

    1、通用厂房预售管理参照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政策执行,通用厂房在完成地下工程后,允许提前招商或预售。预售对象须符合通用厂房入驻要求,并在所在市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县区经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2、通用厂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用于出租、出售。通用厂房最小分割面积为600平方米,且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单层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大型通用厂房,可按规划设计分区,在层内分割,层内分割面积最小不低于1000平方米。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但可随通用厂房产权按不超15%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产业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3、对容积率超过2.5的新建多层工业地产项目,根据项目生产性建筑面积以18元/平方米,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对项目开发单位进行补贴,市本级应负担的分成补贴,由县区拨付后向市级申请,其中:湘桥区金额由市负担,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由市负担20%,潮安区、饶平县的补贴由县区全额负担。各县区和凤泉湖高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措施。

    (四)监督管理。

    主要是明确各级各部门在通用厂房建设中的职责和对开发业主的要求。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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