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公积金规〔2019〕1号)的政策解读

2019-07-03 19:40
发布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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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府〔2014〕8号)作为指导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工作的主要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颁布实施至今,5年期限已满。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结合五年来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相关政策规定及变化,对原《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府〔2014〕8号)进行了修订,经2019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4月23日至5月7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修改完善形成《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潮公积金规〔2019〕1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予以印发,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二)《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三)《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四)《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

本办法此次修订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上述相关文件进行政策上的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适用范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企业)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对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作出相应规定。

三、主要修改的内容

(一)根据(建金﹝2017﹞237号)文件,增加要求建缴企业类型:“港澳台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建金﹝2017﹞237号)文件,增加建缴人员类型“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具体见第二条)

(二)根据中心业务模式转变,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登记、汇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有所变化,根据实际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见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三)明确新参加工作及调入两种情况的职工公积金起缴情况。“职工属新参加工作的,应当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属新调入的,应当自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见第六条)

(四)根据建金﹝2018﹞45号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修改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上限。(具体见第九条)

(五)调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由原“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的,可以享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修改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最近6个月(含)处于连续足额缴存状态,可以享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具体见第十三条)

(六)根据建金﹝2018﹞46号文规定,调整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及调离本市住房公积金处理方式,修改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具体见第六条)

(七)根据建金﹝2018﹞46号文“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修改购买自住住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增加“仅限于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购房”限制条件。(具体见第十四条第(一)小点和第(四)小点)

(八)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情形的,一律予以取消,主要取消直系亲属购房及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

(九)根据建金﹝2018﹞46号文“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提取额度作出相应规定。(具体见第十四条第(五)小点)

(十)再次明确“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新建、改建、大修自住住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三种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依据的有效期限。(具体见第十六条)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