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您需要知道的社保基金监督条例的意义和立法原则

2016-11-0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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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政策原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地方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履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庄严承诺的法律保证,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它的修订实施,是广东省“法治人社”建设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推动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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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例》的修订实施,是完善广东省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渠道、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决胜阶段,“十三五”规划强调要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资金,基金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也事关党和政府的执行力与公信力。《条例》紧扣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要求,创新提出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社保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社会保险政策制定、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的协调运行机制,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明确规范,必将对广东省构建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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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例》的修订实施,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广东省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覆盖人群不断扩大,基金规模快速增长。2015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入4573亿元,支出2959亿元,累计结余达9831亿元。随着基金规模持续扩大、工作环节不断增加,风险隐患也逐步增多,骗取、冒领社保待遇现象时有发生,侵占、挪用基金等违纪违规问题仍然存在,社保基金安全受到了威胁,基金监督工作形势十分严峻。社会保险基金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条例》明确了基金监督内容,确立了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创新了监督方式,加强了违法惩处,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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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例》的修订实施,是将社保基金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提升监督工作实效的客观要求。2004年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全文20条,不分章节)距今已经有12年,基金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已经发生了变化。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对社保基金监督作了专门规定;2014年修正的《预算法》对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省在基金监督工作的实践探索中也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等等。《条例》按照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将国家的决策部署和广东省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地方性法规,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基金监督工作发展的瓶颈。《条例》完善监督制度,健全监督检查程序,提升了基金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改进监管方式,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了基金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有力配合社会保险重点改革,提升了基金监督工作的协同性,必将有力促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形成协同推进、依法有序、及时到位的新格局。《条例》的修订实施,与广东省业已颁布实施的《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一起构成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地方法规体系的顶层架构,为依法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推进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立法原则

 

《条例》修订从草案起草,到广东省政府审议,再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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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安排。特别是,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等涉及基金监管的总体性、原则性规定,关于社保基金安全评估、欺诈案件查处移送、社会监督以及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等,都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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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障社保基金安全。保障基金安全是基金监督工作的首要目标,也是《条例》修订的根本宗旨。《条例》在明晰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巩固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完善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预防机制,强化了侵害基金安全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提升了基金安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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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坚持权责对等,体现再监督职责。《条例》从社会保险制度和基金运行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广东省“人社部门制定政策,地税部门全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邮政)社会化发放”的社保基金管理模式,坚持权责对等,充分体现管理、监督、被监督的责任与义务。《条例》针对社会保险行政、财政、地税等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既是社保基金行政监督主体,又因承担社保基金具体管理职责,属于被监督对象的双重身份,明晰监督主体职责,厘清被监督内容,解决对行政管理监督行为的再监督,使监督体系更科学、更完善、更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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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条例》全面总结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以及兄弟省、市基金监督的有益做法,确立了广东省基金监督体系基本框架、监督范围、对象内容、方式方法、程序机制及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基于广东省基金监督体系建设还处于改革发展进程中,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点不断出现,措施机制仍需要继续探索和实践,《条例》顺应基金监督工作未来发展趋势,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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