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也要“三位一体”

2016-11-01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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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政策原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地方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履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庄严承诺的法律保证,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它的修订实施,是广东省“法治人社”建设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推动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的内容。

《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是社会各界的共识。《条例》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基金监督体系,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

 

1人大监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和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保证基金安全的重要监督机制,也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集中体现。《条例》在总则中对人大监督职责作出原则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并专设一章“人大监督”,对人大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的职权进行细化,强化了人大监督。具体是:

 

1、规定了预算监督。根据《社会保险法》、《预算法》等法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审查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2、规定了联网监督。《条例》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建立省级预算支出联网监督系统,通过与广东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统计分析查询系统、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系统等的联网,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的实时监督;统筹地区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将社会保险业务相关系统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建立的监督系统联网,并根据监督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支持。

 

3、规定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

 

4、规定了执法检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以及开展监督的情况进行监督;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一并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

 

2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能,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督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是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保证。《条例》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行政监督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具体是:

 

1、厘清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

《条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并赋予上述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职责,促使各行政监督主体更好地开展基金监督工作。

 

一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监督职责。包括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情况;(2)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3)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情况;(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监督职责。包括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规定等的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下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包括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2、创新监督方式。

为提高监督效率、提升监督水平,结合广东多年来基金监督检查的实践,《条例》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应当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采取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等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具体是:

 

一是完善现场监督检查制度。《条例》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措施的基础上,明确了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工会、基金监督专家库专家、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因工作需要,要求公安、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材料、信息和数据等。同时,《条例》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案件时,发现涉案人员有拒绝调查、逃匿或者转移、隐藏、销毁证据等行为的,依法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协助调查,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督制度。《条例》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运用信息系统,预警监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实现远程监督。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3、明确问题处理方式。

《条例》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在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同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4、细化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群众权益的重要渠道,也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条例》在总则中对社会监督作出原则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采用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并专设一章“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方式方法,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体是: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明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成立由专家和工会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基金监督工作。

 

第二,规定了可以通过邀请社会人士担任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新闻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实效。

 

第三,规定了决策公开、信息公开、举报投诉等为社会监督创造必要条件的工作机制和渠道。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开全年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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