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预防机制和法律责任

2016-11-01 23:06
发布单位:
【浏览字体:

阅读政策原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地方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履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庄严承诺的法律保证,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它的修订实施,是广东省“法治人社”建设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推动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条例》完善了社保基金监督预防机制

健全的基金监督预防机制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前置保护措施。《条例》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基金监督预防机制,将基金监督的端口前移,推动社会保险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常态化。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条例》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管理基础上,明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的原则编制;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可以补助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等等。同时,《条例》明确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简称“三方对账制度”),定期相互核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保证基金收支管理账证、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2、信用档案制度。为强化警示作用,《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将欠缴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3、信息建设与共享机制。《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省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互通,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管理或者产生的社会保险相关信息数据实时接入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

4、社金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条例》结合我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试点的实践,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基金运行状况和风险管控状况开展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管理质量、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情况、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影响等。

5、基金预警应对机制。《条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及风险管控等存在重大风险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6、政策效果评估机制。《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策,应当停止执行。

 

2《条例》强化了法律责任

《条例》强化了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结合我省实践,《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在《社会保险法》规定基础上,《条例》有三点突破:一是结合我省实际,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主体明确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二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以及“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服务协议追究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履行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三是阐明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有违法行为的,由经办机构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承办社会保险业务。

3、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侍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经办机构等部门、机构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照上述行政部门、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可能危害基金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错误核发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错误认定、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当依法重新认定和审核;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少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经办机构补发;导致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经办机构应当负责追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有关监督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不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2、隐瞒或者伪造证据的;3、泄露案件信息影响案件办理,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被监督单位商业秘密的;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们还会为大家持续更新《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内容哦,精彩不容错过,请持续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