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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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5 17:31
发布单位: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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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经信〔2016〕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潮州市财政局、潮州市国家税务局、潮州市地方税务局、潮州市统计局等部门反映。

 

          

 潮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潮州市财政局    潮州市国家税务局  

      潮州市地方税务局                 潮州市统计局       

                                      2016年5月25日            

潮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为规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县(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属地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等因素审核后统一拨付的资金。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省、市的做法制订本地区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符合《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5〕34号)相关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情况的监测分析;依据企业技术改造情况提出年度事后奖补预算安排额度;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事后奖补资金,制定并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对事后奖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事后奖补政策的落实,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事后奖补申请受理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和省级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计划将省、市两级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所属县(区);并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将事后奖补资金的拨付情况上报至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按企业技术改造效果和对财政贡献情况核算事后奖补资金并上报核定情况;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各级税务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纳税额。

第九条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确认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公开遴选的法人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业投资、财务等方面评价项目不少于10项。

(七)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和未有不良记录。

(八)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核定、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

(二)现场核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情况和检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提交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评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等。

(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的审核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改项目完工评价、技术改造投资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报告等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完工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类别、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评定、经济效益分析评价、现场核查情况等。

(二)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包括:项目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增量的核实情况、事后奖补资金额度建议等。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承接评价工作必须做到合法合规,一经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取消其作为事后奖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违规违法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  奖补对象:在潮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按照粤府办〔2014〕51号要求开展技术改造且取得新增财政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五条  奖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统称《目录》),实施地在潮州市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项目单位须登录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下称“监测系统”)进行项目备案和事后奖补申请等,并通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的完工评价。

(三)项目已进行完工评价。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四)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新增财政贡献。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一)从2015年起,省、市、县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二)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份为依据。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

(四)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县级分成部分×40%。

(五)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第十七条 奖励年限:从2015年至2017年,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3年,企业每年均可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包括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完工的项目)。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属地(含省、市、县三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按照现行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的项目,完成备案后,完工评价、事后奖补等工作转由项目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完工评价:项目完工后,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技术改造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奖补申请:

(一)每年第一季度,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下发的年度省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相关通知,由企业登录监测系统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事后奖补资金,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并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盖章)。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报告(原件,盖章)。

5.联网直报法人单位非金融资产投资情况表(原件,盖章)。

6.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8.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9.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安排:

(一)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核算事后奖补金额。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现场核实企业技术改造情况;同级统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并出具确认文件。

(二)属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属地上报的事后奖补资金扶持计划,制定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将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并提交以下资料:

1.事后奖补资金安排情况。

2.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项目汇总表。

3.事后奖补资金审核责任承诺书。

4.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逐级将省财政统一拨付至地方政府的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各级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

(三)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属地主管部门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事后奖补资金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的符合性负责;对审核过程和推荐结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做好企业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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