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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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 18:18
发布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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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地方具体实施的延伸和细化,在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细化和补充,使法规更具地方特色和操作性。《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更好地推动我省新型城市化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该《条例》强化了人大对规划编制的监督,要求本级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上级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本级人大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条例》对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提出明确规定,要求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的部门必须将规划草案广而告之,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且公告时间不能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还必须在政府网站长期公布。《条例》专门增设了“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章节,突出历史文化建筑和自然风貌的保护。《条例》对规划修改进行了严格要求,申明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随意修改,依法需要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若只涉及单条支路走向、宽度或单个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内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由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公布实施。

  该《条例》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作了列举,明确规定有“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必须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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