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2016-10-18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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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下面就新条例主要内容为大家解读。

 

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什么亮点?

答: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十大亮点。

一是统一全省生育政策(不分城乡、地区、民族)。

二是取消晚婚、晚育要求。

三是适度放宽再婚夫妻和病残儿家庭的再生育条件。

四是尊重和保障群众的基本生育权利(保障享有一次生育权)。

五是取消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进一步落实避孕节育自主选择。

六是对合法生育的产妇给予80天奖励假,为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创造更好环境,有利构建和谐家庭,推动实施健康广东战略。(产假+奖励假合计178天)。

七是规定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溯及力决定)。

八是再生育审批不再受离婚夫妇子女抚养权和合法收养子女的影响。

九是不同户籍的夫妻可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生育政策。

十是设置再生育条件的兜底条款。

 

问:生育登记应在何时办理,有哪些办理方式?

答: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

除主动登记外, 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还将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每月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地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根据通报情况,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夫妻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

 

问:符合省《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就可以生育吗?

答:对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先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怀孕、生育。

 

 问: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夫妻双方可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办理机构(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和女方居住证到办理机构领导并填写《登记表》。

 

 问:拟再生育的夫妻,如何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答:夫妻双方申请再生育时,应提供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二)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三)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法院判决。
    (四)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再生育审批办理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机构应成立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卫生和计生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实行集体审批。

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办理机构批准再生育申请后,应出具《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并及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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