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牌无证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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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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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牌无证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通告

潮府告〔2016〕13号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切实改善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对无牌无证等非法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清理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摩托车,可并处200元罚款、记12分。

驾驶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号牌及行驶证。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扣留摩托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记12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摩托车,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合法摩托车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

六、公安、发改、交通、城管、工商和质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拼装摩托车或者改装摩托车违法行为。

七、在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划分摩托车专用道的,摩托车应当走专用道。

八、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模范带头拒绝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拼装和报废摩托车,共同营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九、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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