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皮蛋是否是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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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8 17:05
发布单位:潮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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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通过腌制等工序制成的松花蛋(皮蛋),已改变普通新鲜鸡蛋的化学性质,不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一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皮蛋属于蛋制品中的再制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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