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若干优惠措施的意见

2019-05-18 01:20
发布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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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投资建设五星级酒店若干优惠措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部署,更好地发挥旅游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五星级酒店建设,提升我市商务和旅游服务水平,推进“宜居”、“宜游”城市发展战略,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潮州市旅游产业改革和发展为契机,以“褒扬我市四梁八柱民营大企业”活动为依托,推动旅游产业高效增长,促进“宜居”、“宜游”城市建设,为申报承办2019 年“国际潮团联谊年会”打下坚实的接待基础,培育壮大潮州旅游服务产业,推动我市旅游经济快速发展。

二、优惠对象

在我市投资建设且总投资额达到5 亿元人民币以上、客房数达到300 间以上,按五星级酒店的标准组织建设,符合国家星级酒店评定机构所确定的五星级酒店硬件标准的酒店项目,均可按本意见享受相关优惠措施。

三、优惠措施

(一)五星级酒店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前3 个五星级酒店项目,尚未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其所需建设用地在确定公开出让底价时,以我市基准地价标准为基础,根据规划部门出

具的规划条件进行评估,招拍挂底价或起始价可按该宗地评估地价的70%执行。

(二)在我市投资建设且建成对外营业,并经国家星评委评定通过获得五星级酒店资格的前3 家五星级酒店,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扶持,专项扶持酒店配套设施建设。成为我市首家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500 万元;第二家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200 万元;第三家的,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00 万元。专项扶持资金拨付办法由市文物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在我市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其酒店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可适当提高,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经批准增加的容积率按照土地出让时的标准补缴增加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在我市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其用电可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用水(指特种用水)可按60%收取,有线电视按实际终端数的50%收取有线电视费。

(五)在我市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实行审批绿色通道服务。对符合优惠条件的五星级酒店项目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报手续时,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召集联审会议,各相关职能单位实施“一站式”服务,实行网上并联审批,适用从简从快审批程序。

四、管理要求

(一)在我市享受优惠地价和扶持资金等优惠措施的五星级酒店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若需转让给不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优惠对象的,应收回政府已发的全部奖励金,补缴已优惠的相关费用(其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原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取得用地的地价)。

(二)在我市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项目业主必须承诺在土地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1 年内动工建设。依法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容积率时确定的动工时间进行起计。项目主体工程、装修及附属设施建设应在约定动工之日起3 年内全部完成。

(三)在我市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未能在约定时间开工建设、未经依法批准超过约定时间完成建设项目、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擅自变更许可内容的,不得享受优惠措施(其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原市场评估价减去原取得用地的地价)。

五、其他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12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