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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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3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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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潮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  潮州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我市城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线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安排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布局。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划定城市绿线,并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等;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绿线内用地选址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存档并确定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严格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绿化标准要求进行配套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或者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二条  各类改造、改建、扩建、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应委托具有园林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对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确需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依法论证后方可批准使用,但应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  绿线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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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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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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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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