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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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2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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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使用
标准厂房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潮州市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建设和使用工业标准厂房,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优化规划布局。按照“企业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总体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的前提下,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特色,在全市各主要工业区规划标准厂房园区。
  (二)明确建设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配套、分块实施”的开发建设原则,做到园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与标准厂房一起设计、一起建设。标准厂房园区总建筑面积原则上要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具体规模可结合实际确定。
    (三)明确建设控制标准。新建标准厂房,应适当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标准厂房单体面积一般不得小于4000m2,容积率达到1.3以上,建筑密度应不得低于40%。严格控制与园区内标准厂房相配套的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用地一般不得超过工业园区总面积的10%。统一标准厂房园区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规划建设,绿地率控制在30%以内。
  (四)创新开发建设运作模式。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开发、市场运作”的模式建设和运作标准厂房。实行“多元化投入、专业化招商”,大力吸引各地各类有投资开发能力的投资商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建成的标准厂房可出售或出租。标准厂房工业园区内绿化、卫生、治安和污染治理等推行物业化管理。
    (五)严格工业供地条件。除不能进入园区的特殊行业外,对选址在市城区和潮安县、饶平县城区范围内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其它地区投资额低于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均不单独供地。对不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求统一进入标准厂房园区,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发展生产。
  二、鼓励建设标准厂房
    (一)积极协调各银行安排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用于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
  (二)建设标准厂房示范区。市级主要在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三百门港开发区划出一定区域建设标准厂房示范区,各县区也应确定建设标准厂房示范区。
    (三)政府积极规划组织标准厂房用地,以成本地价(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费用、基础设施投入费用等)提供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标准厂房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建设标准厂房上缴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及以下收取的其他规费,在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受益财政全额返拨补贴投资主体。
  三、鼓励使用标准厂房
(一)鼓励购买和租用标准厂房。对以购买方式取得标准厂房部分所有权,比照商品住宅分割比例、方式登记发放相应《房地产权证》,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以购买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贴;以租用方式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受益财政每月给予2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期限二年;对于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租金补贴期限三年。
  (二)鼓励分布在城市建成区和“城中村”以及其他异地搬迁入驻标准厂房工业园区的企业,给予优先购买或租用。
(三)引导生产企业入驻。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发动有关企业参加购买、租用标准厂房的招商会,积极引导生产企业入驻。
  四、落实相关措施
  (一)设立领导机构。成立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经贸、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外经贸、环保、人防、房管、安全监督、消防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建立标准厂房建设定期联系制度和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指导、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有关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全市标准厂房建设有序推进。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也应参照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涉及计划立项、规划定点、征地拆迁、土地出让、图纸审查、项目环评、权证办理等各个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全程跟踪服务;要落实严格的效能追究制度,对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中出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明确补贴申请发放程序。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可享受政府补贴的有关企业,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或购买(租用)标准厂房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补贴,经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确认符合规定的,由受益财政安排发放补贴。
  (四)加强督查评比。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要大力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通过制订政策,落实措施,有序推进。市政府每年将根据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情况、标准厂房使用率、投产项目情况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市直部门在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中表现突出的也给予表彰奖励。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  标准厂房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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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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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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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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