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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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7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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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05〕40号
 
 
印发《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
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潮州市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维护金融债权,有效地压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增强农信社服务“三农”能力,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收处置的对象
    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重点是党政机关及其原开办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和农村信用社员工,以及企图转移、藏匿财产或逃废债务的欠债大户、赖债户的逾期贷款。
    二、清收处置的方法
    本方案实施时间从本方案发出之日起至2009年年底。
    (一)清收原则
    按照“谁批贷,谁追收,谁用钱,谁还债”的原则,落实清收责任人(贷款审批人、信贷员),分解下达清收工作任务。原贷款审批人和信贷员退休或工作变动的,仍有义务协助清收。
    (二)清收方法
    采取“先大后小,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钱后物,钱物皆收,分类排队,重点突破,逐宗解决”的方法,分步开展清收处置工作。
    (三) 清收处置措施
    1、完善资产的法律保障手续。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确认农村信用社所有的资产权益。在全面清理资产、重新办理确认手续的基础上,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担保手续或担保手续不全的贷款,应补办或完善担保手续。各农村信用社应按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加强对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通知》(广州信合办[2002]82号)要求,积极调查,摸清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不主动还债的债务人尽快提起诉讼,及时保全信贷资产。
    2、对拖欠贷款且未被起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农村信用社要发出限期还贷通知书,对在限期内不积极还贷的重点欠贷户,应将欠贷情况报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由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建议主管部门和任免、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责令其还贷。
    3、对拒不还贷的赖债户,农村信用社要列明清单上报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由银监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分期分批予以曝光,并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停止其办理对外支付结算等金融制裁措施;或者通过诉讼,提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直至拍卖其财产。
    4、对没有货币资金来源还贷,但有实物资产的欠贷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以物抵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信合办[2001]83号)精神,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收贷。实物价值以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据。
    5、采取“优先确权、允许欠费、暂缓征收(交)、统一安排补交”的特殊措施。一是对农村信用社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取得的财产,从债务人手中取得的以物抵债、尚未变现的资产,以及因欠交有关规费或工程款等导致无法确权的以物抵债的不动产,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资产未作变现和最后处置之前应避免重复收取税费;二是凡在资产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由地方收取的有关权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等的费用,可凭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从减少环节、降低费率等方面予以优惠;三是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资产的收费标准,参照市政府《关于处置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和农金会资产问题的通知》(潮府办函[2001]41号)执行。
    三、清收工作要求
    (一)各级原开办企业、直接管理单位负贷款责任或直接负有贷款责任的党政机关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
    1、对各级党政机关、村民自治组织,或其原开办企业(含事业单位、集体企业、镇办企业、村办企业)的逾期贷款,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追收,督促债务人和担保人履行还贷和担保义务。对由党政机关承担还贷义务的,由当地政府在其经费节余部分或自有资金扣还;对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的现任负责人,不依法确认借款,拒不承担清偿责任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借款单位按计划偿债,以及有偿还能力但不积极偿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核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资产核查中发现债务单位的贷款责任人涉嫌金融违法的,移交纪检、公安、检察等部门查处;对原开办企业的党政机关,由于失察、失管导致资产流失、无法偿还借款的,从查清经济责任入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无偿债能力的欠贷企业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查清贷款资金流向、个人经济收入,同时由有关部门对是否涉嫌经济犯罪组织调查,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2、对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负贷款担保责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所在单位按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协助农村信用社追收贷款。对未还清到期债务的人员,不得调离、晋升,不得批准其辞职;对在限期内仍不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欠款余额,或给予停职停薪处理,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向农村信用社借款逾期6个月以上未还的,参照粤纪发[2000]19号文有关借用公款逾期不还的规定处理。
    (二)各级企业管理部门要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改制行为,及时纠正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
    1、凡涉及农村信用社持有债权的拟改制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通知农村信用社派员监督企业改制过程,确保农村信用社的债权不致流失。
    2、对债务未落实偿付的企业,有关的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手续;对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物,在没有落实债务偿付前,一律不予变更登记。
    3、对农村信用社和借款人内外勾结,伪造、虚构贷款凭证、抵押物,恶意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由各级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初步调查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各级企业管理部门要负起检查、监督责任,责成拖欠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落实偿还欠款责任,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5、对企业恶意逃废债务造成农村信用社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移交有关执法机关查处。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社依法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按并本工作方案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给予政策优惠。
    1、国土部门在接到以物抵债协议书和有关土地产权证明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产权变更登记全部手续,如原土地属划拨用地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先办理登记备案,并暂缓收取土地出让金,候请示市政府后统一处理。因办理土地使用权等变更而发生的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的收费一律免收,只收取工本费。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为抵押物,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土部门应及时为其补办登记手续。农村信用社接收的作为抵债资产的土地,从接收之日起4年内免收土地闲置费,土地处置期限放宽至从接收之日起4年。
    2、房管部门在接到以物抵债协议书和有关房产权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全部手续,并免收契证费、手续费等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对将房屋产权设定为抵押物,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管部门应及时为其补办登记手续。
    3、税务部门在接到农村信用社呆帐贷款核销手续后,应从快、从简给予审批。对确实收不回的呆账贷款,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材料报审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15号)的申报材料内容规定,经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准予税前列支。
    4、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农村信用社依法收贷案件时应区别对待。对因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长期下落不明或以各种借口拒不确认借款的,农村信用社对债务人发出的《询证函》,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已主张债权的有效依据。对农村信用社的诉讼案件,应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暂时无法执行或已中止执行的案件,应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集中人力、物力、时间,切实解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需由农村信用社缴交的诉讼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等,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从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中支付。
    5、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接到抵债协议书和有关车辆证件后,应在5工作日内给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属于行政事业性的收费一律免收,只收取工本费。
    6、对未还清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关业务分管领导以及财务负责人,外事、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出境、出国手续。对已制定还款计划并按计划还贷,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并出具意见后,外事,公安部门方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狠抓内部职工欠款的清收工作。县、区联社要成立内部职工欠款清收专项工作组,制订内部职工欠贷的回收、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催收内部职工拖欠的贷款。欠贷职工自本方案颁发之日起必须制定还款计划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没有按计划按期偿还贷款的,根据职工工资额度及经济状况按一定比例从其工资和福利中逐月扣款,用以清偿借款本息,对已逾期多年的欠贷欠息户,特别是恶意赖债和逃债的内部职工,要坚决对其采取停职、停薪、停岗及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的“三停五不”措施,责令其停职清收,必要时予以开除并运用法律手段催收欠款。
    (五)全市各有关部门应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创造有利环境,不得以任何行政命令或领导意图限制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和办理各项业务,对原已制定的行业歧视性规定应予以废止。
 
 
 
主题词:信用社  清收处置  不良资产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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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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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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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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