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2005-11-24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浏览字体:
 
 
印发《潮州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潮州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营运体系和经营机制,根据中央、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构建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指导思想是:要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及结构调整,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建立完善监管体制和经营机制。
    市国资委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监管范围是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通过对存量资产结构和规模的调整,以产权为纽带,以强化资产监管和优化资产配置为重点,建立国资委—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经营企业—企业的三个层次架构对资产经营单位实施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解决出资者缺位问题,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各资产经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实施新型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模式如下:
    (一)授权经营模式
    由市国资委将市属部分适宜资产经营或产权运作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授权给相关的企业持有和经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授权经营企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督。
    (二)委托管理模式
    由市国资委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和市属部分规模小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委托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管,同时授予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明确其管理责任。资产经营公司按市国资委委托的权限监管企业,但不拥有托管企业的产权,不承担托管企业相关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经费在国有资产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助。
    国有资产持有、运营、委托管理和被托管理的主体统称为资产经营单位。
    二、市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市国资委是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的决策机构和领导机构,资产经营单位是市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经营的法人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被委托,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市属国有资产监管的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二)确定资产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重组、终止和受托管理及被托管理的关系。
    (三)审查和批准资产经营单位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对外投资及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调度资产收益,确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比例。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考核、推荐、任免、奖惩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员。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国有资产经营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原则如下:
    1、根据《关于修订〈潮州市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潮发[1997]25号文)的规定,企业市管干部由市委管理,市国资委协助做好市管干部人选的推荐、考察等工作;市管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2、资产经营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不包括市管干部)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聘任、选举产生或解聘、罢免。
    3、根据需要,市国资委向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派出监事会和财务总监。
    (五)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通过组织预算的执行,保障国有资产的不断发展,壮大。
    (六)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市国资委通过与资产经营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责任书,建立业绩考核、评价、奖惩制度。
    (七)加强基础监管工作。规范和完善财务会计监管、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制度、资产评估监管制度,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界定国有产权,理顺产权关系,调处产权纠纷,强化对产权交易的监管,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八)抓好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人员的培训。通过对资产经营单位的领导、财务和业务骨干进行业务和岗位培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队伍。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政府有关部门对资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政府各部门按其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资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按其社会经济监管职能依法对资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管。
    四、资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一)授权经营企业的主要职责
    1、代表市国资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和运作,完成市国资委下达资产经营指标,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
    2、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拟制订国有资产经营的长远规划、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参股、控股和全资企业收取投资收益,按规定比例上缴产权交易净收入和税后利润。
    4、履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编制国有资产收支预算、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5、完善内部监管,优化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做好企业发展和完善内部制度工作;负责所属全资和投资控股企业的财务、统计、审计、党务、人事、青工妇、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财经、社会和行政工作。
    6、市政府、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7、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授权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经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准实施:
    (1)进行公司制或关闭、停业、破产、转产、合并、租赁等改组改制的。
    (2)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
    (3)用财产对外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5)企业进行整体或单项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并以评估结果实施资产处置的。
    (6)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国资委的委托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实施监管中不得侵犯委托管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2、监督委托管理企业完成市国资委下达资产经营指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汇总编制委托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长远规划、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按照规定汇编国有资产收支预算、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市国资委。
    4、协助收缴委托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收益和委托管理企业的产权交易净收入和税后利润。
    5、积极推进委托管理企业改革工作,理顺内部产权关系。审核委托管理企业进行公司制或关闭、停业、合并、转产、破产、合资、租赁等改制改组实施办法,相关改制实施办法报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协助市国资委监督、规范委托管理企业的产权交易。
    6、协调解决委托管理企业的财经和社会问题。承担监督委托管理企业财务、统计和审计等财经工作;协调做好委托管理企业党务、人事、青工妇、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社会和行政工作。
    7、市国资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8、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
    (三)被委托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
    1、被委托管理企业对合法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完全的法人财产权。
    2、被委托管理企业在行使经营自主权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其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3、抓好优化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工作。承担所持有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责任;根据发展的需要,拟定公司制或关闭、停业、破产、转产、合并、合资、租赁等改组改制实施办法;
    4、按规定上缴产权转让净收入和税后利润。
    5、按照规定编制企业国有资产收支预算、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和资产经营公司。
    6、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做好企业党务、人事、青工妇、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社会和行政工作。
    7、市国资委和资产经营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8、接受市国资委和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委托管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经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报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方准实施:
    (1)进行公司制或关闭、停业、破产、转产、合并、租赁等改组改制的。
    (2)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联营以及投资设立企业。
    (3)用财产对外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4)受让其他企业的产权,对自身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
    (5)企业进行整体或单项资产评估或清产核资,并以评估结果实施资产处置的。
    (6)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其他事项。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资产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4日印发
————————————————————————————
                                       (共印250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