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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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0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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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06〕46号
 
 
印发《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三百门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工业立市”发展战略,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做强做大,发挥名牌和龙头带动效应,推动全市工业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工业企业。
      第三条  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的认定,以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认定。
      第四条  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从2006年开始,每2年认定一次。在有效期内,认定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五条  认定项目类型及范围:
      (一)全市工业10强企业。认定10家。
      (二)行业10强企业。分为:陶瓷类、服装类、食品类、不锈钢类(含五金)、皮塑类(含制鞋)、电子机电类(含水族)、印刷包装类七大行业。每行业认定10家。
      第六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全市工业10强企业申报基本条件:年销售收入2亿元,且纳税1000万元以上。
      二、行业10强企业申报基本条件:
      (一)陶瓷类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且纳税400万元以上;
      (二)服装类、食品类、不锈钢类、皮塑类、电子机电类、印刷包装类企业:年销售收入0.5亿元,且纳税3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认定当期及前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二)有偷税骗税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认定评分设经济运行指标和创新性指标及社会保险指标。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分: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标准:
      1、销售收入:按认定项目类型和范围及申报基本条件的要求,当年销售收入达到申报基本条件要求的计25分,超过部分以500万元为单位,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计分:当年利润以50万元为单位,基础分为1分,每增加50万元加2分,增加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
      3、纳税计分:当年在本市范围内上缴国税、地税合并纳税额达到申报基本条件的计30分,超过部分以20万元为单位,每增加20万元加1分,增加不足20万元的不加分。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减免或退税的可以列入计算纳税总额。
      (二)创新性指标及计分标准:
      1、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每项计10分,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计8分。获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每项计4分;获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计1分;获国内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项计0.5分。
      2、科技进步: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计30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计20分,二等奖计15分;获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计10分,二等奖计8分,三等奖计5分;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4分,二等奖计3分,三等奖计2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计6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5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计2分。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计4分,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计2分。国家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计8分,省高新技术企业计4分。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计6分,承担省级科技计划计3分,承担市级科技计划计1分。
      3、技术改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核准或备案并产生效益的,当年度实际投资额投入按1000万元起点计2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计1分,不足500万元不计分。
      企业技术项目被列国家技术项目的计3分,被列省级重大项目的计2分;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计3分。
      4、名牌产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20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同一产品是国家、省名牌产品,只能按国家名牌产品计分。
      5、商标:拥有国家驰名商标每个计3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个计10分。同一商标既是国家弛名商标也是省著名商标只能按国家驰名商标计分。
      6、拥有国家免检(验)产商(品)每个计10分。
      7、获ISO族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计2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获国家生产许可证,计3分;获QS认证,计3分;获“国家质量先进企业”,计10分;获“省质量先进企业”,计5分;获HACCP认证,计3分;获出口《卫生注册证》,计3分。
      8、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级,计5分;企业卫生等级被评为A级,计5分;企业连续10年或10年以上被省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计5分。
      9、企业是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为会长(理事长)或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的,计5分;企业或企业员工在国家标准中被列为起草单位(人)的,计5分。
      (三)社会保险指标及计分标准。
      认真执行上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全员参保,得10分;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得10分;未能全员参保及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不计分。
      第九条  市设立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潮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业(行业)10强企业的初步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经贸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对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的组织、审核和评议准备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议、推荐工作小组。
      第十条  在评审年度的2月份,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由所在的行业协会提出初审意见,向所在市、县(区)经贸部门申报;如无行业协会或非协会成员的,可直接向所在市、县(区)经贸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申报表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表、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  市、县(区)经贸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在15天内进行初审,提出综合评议推荐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个月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小组讨论,排列名次,按限定的名额作出初步认定。
      第十三条  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在市“一报两台”刊播公示7天。
      第十四条  根据公示情况,由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认定领导小组核实后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全市工业10强企业授予“潮州工业10强企业”称号,并注明企业名称。
      (二)对陶瓷行业10强企业授予“中国瓷都潮州10强陶瓷企业”称号,并注明企业名称。
      (三)对服装行业10强企业授予“中国婚纱晚礼服名城潮州10强服装企业”称号,并注明企业名称。
      (四)对食品行业10强企业授予“潮州市食品10强企业”称号,并注明企业名称。
      (五)对不锈钢行业10强企业授予“潮州市不锈钢制品10强企业”称号,并注明企业名称。
      (六)对皮塑行业10强企业授予“潮州市皮塑10强企业”称号,并注明企业名称。
      (七)对电子机电行业10强企业授予“潮州市电子机电10强企业”称号,并注明企业名称。
      (八)对印刷包装行业10强企业授予“潮州市印刷包装10强企业”称号,并注明企业名称。
      第十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召开大会进行表彰,颁发牌匾。同时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
      第十七条  加强对“潮州市工业(行业)10强企业”的保护与扶持,并在企业加挂“潮州市社会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牌子。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工业  10强企业  认定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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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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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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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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