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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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06〕2号
印发《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
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建立健全地价管理体系,规范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及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结合当前我市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级别价详祥见附表21至7),并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外环东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外环南路为界线的范围,含古城区、新城区、枫溪区及意溪镇的一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用途统一划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四种类型,(各用地类型的具体划分见附表1)。
第五条 土地级别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级差收益的高低及不同用途,在基准地价评估范围内,划分级别,(基准地价级别价表见附表2)。
第六条 基准地价是指城市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和地价相近的原则,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区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平均价格,是政府宏观调控地产市场的控制价格,不是不作为具体宗地的出让、转让交易价格。
第七条 本基准地价均为熟地价。熟地价由征地补偿费用及相关税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成本(指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通路及土地平整)、级差地租等构成。
第八条 基准地价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市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产业政策等因素每隔半年或一年适时进行局部或整体调整。
基准地价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评估成果编制后,连同有关编制说明按程序报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按土地用途的不同分别以路线价、区片价表示基准地价。
路线价指面临特定街道的标准深度宗地的平均价格。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居住用地A类主要临街道两侧成线状分布,其基准地价用路线价表示。根据潮州市区的实际,商业用地共划分为81条路线价区段;、综合用地共划分为81条路线价区段;和居住用地A类共均划分为81条路线价区段。
区片价指地价水平接近的均质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居住用地B类、工业用地均呈片状分布,其基准地价以区片价表示。根据潮州市区的实际 ,居住用地B类共划分为19个区片;,工业用地共划分为15个区片。
第十条 本基准地价是指容积率为2.2以内时的地价。当容积率小于2.2时,按容积率为2.2的标准计价;当容积率大于2.2时,可根据不同用途的容积率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第十一条 本基准地价是按各种用途土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为标准评估的价格。当宗地的实际出让、转让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时,其地价可按不同用途的年期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第十二条 基准地价标准公布后,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行为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宗地的大小、位置、容积率、形状以及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评估出具体地块的标定地价。
第十三条 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商铺、宾馆、商品住宅、高级娱乐设施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在一级土地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以及投标、,竞买的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国土部门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应根据用地功能和级别进行宗地标定地价评估,补交地价款。收取地价款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进行区别对待:对55号令出台之前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40%收取;55号令出台后对取得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转让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扣除土地使用权土地取得费(征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税费、、不包括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投入费用以评估价每亩不高于5万元)的40%收取。
第十五条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功能和用途。确需改变的,须报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
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其它类型的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如确需改变的,须报经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取地价款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执行,;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改变用途时该地块的后的标定地价与原用途地价(以原实际出让地价或标定地价高者为准)的差额补交地价款。
老城区内老的企业(国营、集体)若搬迁至新区,另建新需要改变厂房的、办公场所的土地,旧址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改变用途后的标定地价的4010%计收地价款。(其中30%返回该企业用于扶持搬迁到新址的建设)。
第十六条 私人住宅用地转让,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地价款其地价款按 “祖遗宅基地和或集体分配、购买宅基地”区别收取,两种土地使用权来源分别按标定地价的20%和30%收取地价款。。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潮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实施办法》(潮府[1997]26号)、《关于公布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潮府[1997]27号)同时废止。原来的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宣布废止。
主题词:国土 基准地价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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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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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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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
用地类型 |
类 型 说 明 |
出让最高年限(年) |
商业用地 |
商场、宾馆、酒店、娱乐、贸易等用地 |
40 |
综合用地 |
集商业、办公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用地 |
50 |
住宅用地 |
A类(首层为商铺,楼上为住宅的用地) |
70 |
B类(纯住宅用地) | ||
工业用地 |
工矿企业、仓储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
50 |
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商业用地 |
2624 |
2090 |
1836 |
1393 |
1071 |
696 |
综合用地 |
2146 |
1710 |
1502 |
1150 |
891 |
598 |
住宅用地A类 |
2385 |
1900 |
1670 |
1267 |
974 |
633 |
住宅用地B类 |
1000 |
738 |
538 |
374 |
|
|
工业用地 |
435 |
350 |
265 |
|
|
|
级
别 |
级别价
(元/平方米) |
范 围 |
Ⅰ |
2624 |
新桥东路、开元路 |
Ⅱ |
2090 |
新桥西路、永护路、南较路(东段)、新洋路(南段) |
Ⅲ |
1836 |
南较路(西段)、环城西路(南段)、城新路、西园路、环城南路、城新西路、西荣路、西河路 |
Ⅳ |
1393 |
绿榕路(东段)、潮枫路、枫春路、西新路、新洋路(中段)、南兴路、西新南路、枫春南路、新安街、吉怡路、潮州大道(中段)、三利街、绿榕路(中段)、福安路、新河路、潮州大道(南段)、奎元路、绿茵路、新东路、新春路、泰安路、枫溪外马路、枫溪市街、彩虹东路、绿榕路(西段) |
Ⅴ |
1071 |
环城西路(北段)、南较西路、中山路、太平路、
西马路、义安路、南春路、昌黎路、振德街、东门街、凤园路、下水门街、环城北路、新洋路(北段)、文星路、北马路、卫星一路、竹木门街、下东平路、上东平路、上下西平路、潮汕路(北段)、池湖路、永春北路、潮州大道(北段)、新风路(东段) |
Ⅵ |
696 |
枫溪外马路(西段)、东兴南路、东兴北路、凤新东路、意溪坝街、潮汕路(南段)、新风路(西段)、意东一路(南段)、东山路、凤洲路、涸溪路、意东一路(北段)、如意路、云英路、卧石路 |
级
别 |
级别价
(元/平方米) |
范 围
|
Ⅰ |
2146 |
新桥东路、开元路 |
Ⅱ |
1710 |
新桥西路、永护路、南较路(东段)、新洋路(南段) |
Ⅲ |
1502 |
南较路(西段)、环城西路(南段)、城新路、西园路、环城南路、城新西路、西荣路、西河路 |
Ⅳ |
1150 |
绿榕路(东段)、潮枫路、枫春路、西新路、新洋路(中段)、南兴路、西新南路、枫春南路、新安街、吉怡路、潮州大道(中段)、三利街、绿榕路(中段)、福安路、新河路、潮州大道(南段)、奎元路、绿茵路、新东路、新春路、泰安路、枫溪外马路、枫溪市街、彩虹东路、绿榕路(西段) |
Ⅴ |
891 |
环城西路(北段)、南较西路、中山路、太平路、
西马路、义安路、南春路、昌黎路、振德街、东门街、凤园路、下水门街、环城北路、新洋路(北段)、文星路、北马路、卫星一路、竹木门街、下东平路、上东平路、上下西平路、潮汕路(北段)、池湖路、永春北路、潮州大道(北段)、新风路(东段) |
Ⅵ |
598 |
枫溪外马路(西段)、东兴南路、东兴北路、凤新东路、意溪坝街、潮汕路(南段)、新风路(西段)、意东一路(南段)、东山路、凤洲路、涸溪路、意东一路(北段)、如意路、云英路、卧石路 |
级
别 |
级别价
(元/平方米) |
范 围
|
Ⅰ |
2385 |
新桥东路、开元路 |
Ⅱ |
1900 |
新桥西路、永护路、南较路(东段)、新洋路(南段) |
Ⅲ |
1670 |
南较路(西段)、环城西路(南段)、城新路、西园路、环城南路、城新西路、西荣路、西河路 |
Ⅳ |
1267 |
绿榕路(东段)、潮枫路、枫春路、西新路、新洋路(中段)、南兴路、西新南路、枫春南路、新安街、吉怡路、潮州大道(中段)、三利街、绿榕路(中段)、福安路、新河路、潮州大道(南段)、奎元路、绿茵路、新东路、新春路、泰安路、枫溪外马路、枫溪市街、彩虹东路、绿榕路(西段) |
Ⅴ |
974 |
环城西路(北段)、南较西路、中山路、太平路、
西马路、义安路、南春路、昌黎路、振德街、东门街、凤园路、下水门街、环城北路、新洋路(北段)、文星路、北马路、卫星一路、竹木门街、下东平路、上东平路、上下西平路、潮汕路(北段)、池湖路、永春北路、潮州大道(北段)、新风路(东段) |
Ⅵ |
633 |
枫溪外马路(西段)、东兴南路、东兴北路、凤新东路、意溪坝街、潮汕路(南段)、新风路(西段)、意东一路(南段)、东山路、凤洲路、涸溪路、意东一路(北段)、如意路、云英路、卧石路 |
级
别 |
级别价
(元/平方米) |
范 围
(东→南→西→北) |
Ⅰ |
1000 |
西荣路→西园路→环城西路→城新路→南较路→南较西路→彩虹东路→潮枫路→潮州大道→绿榕路→凤园路→西荣路 |
Ⅱ |
738 |
环城东路→南堤路→护堤公路→池湖路→泰安路→振工东路→凤新东路→银槐北路→环城东路 |
Ⅲ |
538 |
1、银槐北路→凤新东路→振工东路→泰安路→池湖路→护堤公路→银槐南路→潮汕公路→宾福路→振潮南路→兴工南路→兴工北路→彩虹西路→银槐西路→银槐北路
2、仙洲
3、东湖西路→卧石路→东山路→东兴南路→东兴北路→凤东路→东湖西路 |
Ⅳ |
374 |
1、外环东路→砚峰路→北溪路→龙湫路→外环南路→韩江(东岸)→外环北路→外环东路
2、韩江(西北岸)→银槐北路→银槐西路→彩虹西路→兴工南路→振潮南路→宾福路→潮汕公路→银槐南路→护堤公路→上美外路→韩江(西南岸)→外环南路→外环西路→外环北路→韩江(西北岸) |
级
别 |
级别价
(元/平方米) |
范 围
(东→南→西→北) |
Ⅰ |
435 |
环城东路→环城南路→城新路→城新西路→彩虹东路→振工东路→绿榕北路→西园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 |
Ⅱ
|
350 |
1、潮州大道→银槐西路→银槐北路→引韩干渠→韩江(西岸)→环城北路→环城西路→西园路→绿榕北路→振工东路→彩虹东路→城新西路→城新路→环城南路→南堤路→韩江(西岸)→外环南路→外环西路→振业路→兴工路→外环北路→潮州大道 |
Ⅲ |
265 |
1、韩江(西北岸)→引韩干渠→银槐北路→银槐西路→潮州大道→外环北路→韩江(西北岸)
2、仙洲
3、外环东路→砚峰路→北溪路→龙湫路→外环南路→韩江(东岸)→外环北路→外环东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