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纳税大户及名牌名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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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2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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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06〕11号
 
 
印发《潮州市纳税大户及名牌名标考核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纳税大户及名牌名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潮州市纳税大户及名牌名标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为提高企业创造名牌名标的积极性,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推动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不分经济类型,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考核、认定程序
    名牌名标奖励和纳税大户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属县(区)管理的企业,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召集财政、国税、地税、统计、经贸、科技等部门进行考核,报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属市直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名牌名标奖励对象和标准
    (一)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名标产品或国家免检(验)产品,且当年缴入市、县(区)两级库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年产值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商贸企业,或者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75万元(含75万元)以上,年产值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由市政府授予“争创名牌名标产品先进单位”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1、当年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各行业协会组织评比的名牌产品不纳入考核对象,下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当年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认定的国家级质量免检产品、免验商品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名标产品、国家级质量免检产品、免验商品,但当年缴入市、县(区)两级库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年纳税额和年产值的企业,不发给奖金,由市政府授予“争创名牌名标产品先进单位”称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获奖的企业如果同时获多个奖项,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如果获省级名牌名标后,再获得国家名牌名标的,则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对同一企业再次获得奖项的名牌名标产品不再奖励。
    (四)当年有欠税或偷、逃、抗税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四、纳税大户的认定标准
    (一)全年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1000万元以上;
    (二)当年没有欠税或偷、逃、抗税行为。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义务人,由市政府授予“潮州市纳税大户”称号。
    企业持续3年纳税额排名在全市前3位的,其法定代表人由市政府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五、对纳税大户依下列标准优先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
    (一)全年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1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全市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的企业,其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
    1、纳税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
    2、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
    3、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
    (二)企业当年度纳税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比上年增长幅度未达到全市税收平均增长水平的,在(一)项最后一档以上,降低一个补助档次予以优先安排;税收总额比上年下降的不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
    六、纳税大户申领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的程序
    (一)由被认定为纳税大户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优先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的申请;
    (二)市科技局接到企业的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把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划付给申请企业;
    (四)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或人员培训,不得作为奖金发放。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数不含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清理欠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以及稽查收入等。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核准提报企业纳税额,由市财政局审查、计算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数。
    (二)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60%部分、国有企业所得税40%部分、非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4%部分以及其他地方税收。
    (三)如涉及财政体制变动,另行调整地方财政收入范围。
    (四)凡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由市政府统一奖励或发放补助。其中,纳税大户企业技术改造补助金先由市财政垫付,按照企业税收征管归属由市、县(区)各自负担,名牌名标所需奖励经费由市负担。
    (五)原我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纳税大户  名牌名标  奖励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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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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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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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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