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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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
潮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六)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监督管理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和综合监督政策,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依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件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了解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抓好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掌握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重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制度建立等方面工作完成情况;
(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五)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责任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七) 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听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
(二)组成考核组。
(三)现场考核。
(四)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
(五)考核组向考核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六)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部分考核或不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应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连续再次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上级机关对不作为的下级机关有关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食品 安全监管△ 责任制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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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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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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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