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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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5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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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2006〕17号
 
 
印发《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三百门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行为,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征地行为必须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保证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审批征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在征地报批前,征(用)地单位应将各项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存款凭证作为征地审批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管理。预存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户专款、专帐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征地补偿款专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款的收存和拨付。
    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利息计入征地补偿款核算。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准确计算并核定征地补偿款。
    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第七条  征(用)地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报批用地之前,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算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地单位议定征地补偿款用款计划,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征地方案批准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的,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实施征地前向征(用)地单位追缴入帐;若有多余,在完成征地程序后15天内退回征(用)地单位。
    征地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未获批准的,应在15天内退回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含利息)。  
    第十条  征地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书,并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款按法定标准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款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部分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支付,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划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并纳入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完善预存征地款的收存和拨付的办事程序,严格管理。对专户中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应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款收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贪污预存的征地补偿款。违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收回国有土地需进行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补偿款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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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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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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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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