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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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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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潮府[1999]11号  1999年3月36日颁发)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展我市民营科技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与同类型国有、集体科技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并为其提供业务指导。

      第六条 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下岗等科技人员在我市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七条 开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用个体、合伙、合作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现有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依法申报为民营科技企业。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从事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

      (三)引进专利、非专利技术和新科技成果进行开发和推广应用;

      (四)生产、示范和销售新产品、中间试验产品。

      第九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范围;

     (二)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四)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十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二)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 开办医药、卫生、食品、建筑设计、民用爆破等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资格认定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等事由的,应经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并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并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民营科技企业,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冠以市级名称。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列收列支返还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规定的条件,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及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减免的税费应当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免税,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对民营科技企业有较广阔的市场前景、科技含量高的科研(生产)项目,金融机构应在信贷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研、生产用地,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类人员同等权利。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专业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企业产权关系,确认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并依法承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按期向有关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登记注册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度检审前进行一次甄别。不符合规定的,不再按民营科技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行政、工商、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有关事项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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