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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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08:00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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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城区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的通告

潮府[1999]50号


      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证书年检制度,保护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凭证交易,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城区全面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城区(包括湘桥区和枫溪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的使用人应依照本通告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

      二、年检时间自1999年9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0日止。

      三、土地在湘桥区的土地使用人到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国土所申报年检;土地在枫溪区的土地使用人到枫溪国土分局申报年检。

      四、申报年检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证书原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土地证书原件的,须书面说明土地证书去向、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二)土地使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为申报的,须提交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五、土地使用人未按期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拒不补办的,依法宣布其土地证书无效。

      六、土地使用人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不合格的,国土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用地审批和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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