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2017-01-09 21:27
发布单位:
【浏览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潮州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牵头起草了《潮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市政府2016年度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12月16日正式颁布实施。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制定背景和总体框架

(一)背景

2014年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这一重大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出台,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发〔2014〕25号文件的具体体现,是全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户籍改革要求,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颁布了《潮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潮府〔2016〕54号)。

(二)总体框架

《实施细则》共20条。主要内容涉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以及户籍迁移政策的调整,如实施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放宽直系亲属投靠、放宽家庭户口随迁等,着力解决统一户口性质、创新人口管理等方面问题,并在组织领导、城乡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落实要求。

《实施细则》涉及的户籍准入迁移政策中,有些户籍政策如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直系亲属投靠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户改要求;一些政策如子女投靠父母和户口随迁放宽年龄限制方面则是根据我市实际确定的。这些政策内容具体,涉及面广,事关我市“十三五”人口规划、公共服务均等化、新型城镇化等阶段任务和远景目标。

二、《实施细则》的文件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三、《实施细则》中的重点内容

(一)统一户口性质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160号)要求,“自2016年1月1日0时起,全省取消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仅作‘家庭户’和‘集体户’标注;现有的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只在群众申请迁移和变更时自然更换。”我市已根据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于2016年1月1日升级了信息系统,取消了“非农业”、“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对新入户的人员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施细则》在第七条、第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因地制宜调整我市户籍准入迁移政策

1、放宽子女投靠父母和户口随迁的年龄限制。根据我市原有户籍迁移工作实际,将随迁年龄限制由未成年子女才可以投靠放宽到单身子女(含未婚、离婚、丧偶)均可申请投靠入户。即《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等规定。

2、对离休、退休、退职等人员已返回原籍居住生活的问题,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回原籍入户。即《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3、明确户口迁移过程中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是女性且年龄为20至55周岁之间,申请人是男性且年龄在22至60周岁之间的须提供由乡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但同县(区)范围内、湘桥区与枫溪区之间迁移不需计生审核。

(三)配套政策要求

《实施细则》还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户籍制度责任主体职责,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要求根据《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或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共同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总体上,《实施细则》与我市人口发展规划的思路基本一致,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我市加强人口管理,优化人口结构,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改善民生、创新管理,促进我市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