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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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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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侵占、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影响,但没有造成监测中断,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免予罚款。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2、侵占、拆除或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干扰、信号中断的。若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完全无法使用的。若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妨碍、逃避、拒绝执法人员调查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造成影响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不予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若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改正错误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阻挠、抗拒执法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增建抗干扰措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但没有造成监测中断的。若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以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危害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影响地震监测、信号干扰、信号中断的。若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危害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地震监测设施完全无法使用的。若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妨碍、逃避、拒绝执法人员调查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导致地震遗址、遗迹轻微破坏,但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恢复原状,个人处500元罚款,单位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导致地震遗址、遗迹较大程度破坏且经采取补救措施也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导致地震遗址、遗迹较大程度破坏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1、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在设计阶段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设计的,且工程已经开始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且工程已经开始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2、《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二)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

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已签订合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已经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或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已经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提交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无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项目业主重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潮州市地震局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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