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地震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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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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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潮州市地震局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潮州市地震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限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参照执行标准处罚。

第十三条  抗震设防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它一律要采取复式证据,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先确认行为违法,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取诱导或胁迫的方法取得证据。

第十四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实行集体会审:

(一)确定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界定;

    (二)应当成立专门会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制人员、执法人员等组成;

    (三)会审结果填写会审记录,参加人员在会审记录上签字,并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作出会审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公平公正实施的,依法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应当经常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五)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六)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潮州市地震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与本规则一并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潮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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