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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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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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上级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适当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80元/年。

二、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将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由单次限额(含一般诊疗费,下同)30元、年度累计限额150元,提高为单次限额40元、年度累计限额200元。

(二)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将本市三类医院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800元/次,降低为700元/次。

(三)降低体内置放材料的个人自付标准。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体内置放材料的支付标准由原来个人自付50%,降低为个人自付40%。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缴费待遇标准的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要加强宣传引导,使城乡居民了解,国家同步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这一决策的目的在于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各县区要以医保待遇提高、省内及跨省异地联网结算、落实困难群体政策倾斜等为重点,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吸引更多群众主动续保。

(二)继续做好特殊困难群体的缴费资助工作。确保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由政府资助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三)努力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进一步优化征收经办流程,方便市民参保缴费。继续允许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新生儿、户籍迁移人员等中途参保,不受缴费期限制,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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