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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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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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人社通〔2017〕148号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人工耳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的相应标准执行,个人自付比例为50%。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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