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贤伟自建自用住宅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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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00:55
发布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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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445101201300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潮州市城乡规划局 日 期 2014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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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个人) 林贤伟建设 项目名称 自建自用住宅楼 建设位置 意溪镇意东一路中段435号 建设规模 壹幢肆层,总建筑面积754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临意东一路应退缩道路红线3米;总平面图01 |
遵守事项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交附图与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工程施工时应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 七、本证自核发之日起,必须在一年内进行建设,逾期本证自行失效。 八、工程必须严格按报批图纸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