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潮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及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12-07 17:12
来源:本网
【浏览字体:

  潮建改办[2021]19号

  关于印发《潮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及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各开发区,各县、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潮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及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各自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抓好贯彻落实。

  潮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2月7日

  


潮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及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为规范有序推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市《潮州市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潮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工作制度(试行)》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一种审批模式。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主要原则是:

  (一)确定标准。由各审批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告知承诺范围、条件、事项等内容,市政数局定时梳理汇总后并向社会公布。审批部门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实际情况,应当加大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二)主体自愿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自主选择,按照要求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部门加强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和推送承诺信息,各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四)失信联合惩戒。承诺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回审批决定,并对失信主体实行联合惩戒等处理。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及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批信用管理。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标准告知承诺模板提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告知承诺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章(字)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流程时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三)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经申请人签章(字)后生效,由审批部门、政数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四)审批信息及时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事中事后监管模块”及“潮州市工建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四、部门责任分工

  (一)市政数局负责“潮州市工建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及“事中事后监管模块”的建设及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平台的统一配置工作及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平台技术层面的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平台业务督办提醒工作;推动潮州市工建系统信用信息平台与发改部门“信用广东”网站信息实现共享对接。

  (二)告知承诺文书统一格式由市政数局牵头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制定,梳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清单,承诺内容及承诺时限,统一配置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按职责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或下载。(告知承诺文书需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内容,申请人承诺内容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以及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等内容)。

  (三)各审批部门负责潮州市工建系统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工作,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梳理规范本部门告知承诺制事项,完善内部工作规则,加强日常监管。

  五、工建系统操作指南

  (一)实行告知承诺办理的事项自动跳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事中事后监管模块”,同时系统以信息方式通知申请人及部门审批人员。列入工建系统“事中事后监管模块”的告知承诺的事项实行倒计时(具体期限以部门承诺时限为准)。

  (二)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未按承诺期限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可在工建系统将该单位由“事中事后监管模块”列入“不诚信单位库”。

  (三)审批部门对工程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在告知承诺期限内提交承诺材料的,可以延续承诺期限,每次可延续不超过首次承诺时限的时限,延续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六、相关要求

  (一)动态调整清单。市政数局应当定期梳理各审批单位告知承诺事项、材料清单并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结合申请人、被审批人的意见建议,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材料范围。对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审批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监督机制。各审批部门对告知承诺制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各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按时补齐承诺材料。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撤回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三)强化信用监管。对在“信用广东”信息平台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不再适用工建系统告知承诺办理。直至企业补齐承诺材料后经审批部门移出系统信用“不诚信单位库”,才能恢复其实行告知承诺。

  (四)强化信息公布。各审批部门要将“诚信单位库”和“不诚信单位库”信息(主要包括相关主体基本信息、事由信息、信用修复及退出的相关情况等)每月月底向政数部门提供,政数部门负责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首页向社会公布“诚信单位库”和“不诚信单位库”信息并在政务服务大厅同时进行公布。审批部门要加强与政数部门沟通联动,根据“不诚信单位库”企业主体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审批部门可缩短“不诚信单位库”单位的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行为,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不诚信单位库”单位的信息公布期限。

  (五)加强部门自律。“诚信单位库”和“不诚信单位库”信息的审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