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二)

2022-12-16 11: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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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案例一)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随意行使权力,授予不合格主体建设、用地资格,造成巨大的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际仁,男,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2年5月23日,其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2013年3月13日,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叶际仁涉嫌滥用职权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叶际仁犯罪事实如下:

    2003年5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叶际仁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旧城改造,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方面工作。  

    2002年,因温州市城市规划调整,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集团公司”)原位于温州市区的分支网点蔬菜批发市场、水产市场、肉联厂、豆制品厂和种子公司等均被纳人城市改建范围,需外迁安置。菜篮子集团公司以将外迁企业合并筹建一个蔬菜批发综合商城为由,于2003年4月8日,向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关于要求转报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立项的请示》,申请建设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将该立项请示上报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5月19日,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同意项目受理。  

    2003年11月14日,被告人叶际仁(时任温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主持召开温州市政府专题会议,参会人员有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冯鸣,市府办城建处副处长汤颐和,菜篮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国权、副总经理何永莲(两人均已判决)以及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工作人员,会议研究了菜篮子集团公司上述立项项目需征用土地等问题。会议要求将菜篮子集团公司及所属外迁企业集中安置在瓯海区娄桥镇,并与规划中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蔬菜批发市场一并规划,建设规模约800至1000亩,以会议纪要形式对外发布。  

    在申报立项同时,应国权、何永莲等人以推动菜篮子集团公司改制为名,运作并成立由菜篮子集团公司内部职工参股80%、菜篮子集团公司参股20%(自然人控股)的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篮子发展公司”),蓄谋以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获取温州蔬菜批发综合商城(后改名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建设用地。2003年11月14日上午,菜篮子发展公司经温州市经贸委批复同意设立。叶际仁在明知菜篮子发展公司系菜篮子集团公司参股、应国权等人出资设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菜篮子集团公司,并不具备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对应国权提出将专题会议中的用地主体由菜篮子集团公司变更为菜篮子发展公司并没有提出反对。之后,当冯鸣向叶际仁请示是否同意更改会议纪要内容时,叶际仁明确表示同意,并要求冯鸣抓紧落实。2003年11月25日,冯鸣签发了由汤颐和拟稿的温州市人民政府〔2003〕100号专题会议纪要,导致菜篮子发展公司最终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成为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  

    此后,温州市规划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局等单位均以该会议纪要为主要依据,先后通过了菜篮子发展公司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用地预审初审等建设温州蔬菜批发市场的上报审批程序。期间,叶际仁在明知菜篮子发展公司不具备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于2004年11月29日在温菜发字〔2004〕7号《关于要求暂先批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的请示》上作出“请予以预安排”的批示,致使温州市国土局通过用地预审初审,并上报省国土厅预审。2005年5月31日,温州蔬菜批发市场迁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同年10月20日,叶际仁在温土资字〔2005〕108号《温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表》上签署“同意报”的意见,上报省国土厅审批。最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温州市国土局于2006年1月5日向菜篮子发展公司发放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于是,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获得了位于*海区娄桥镇的两个地块,面积共计325.0822亩,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2006年10月31日,温州市国土局向市政府上报《关于是否继续给温州菜篮子发展有限公司供地的请示》,反映一期供地给菜篮子发展公司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示是否继续供地。被告人叶际仁作为分管副市长,明知一期供地违法,仍没有提出纠正意见。  

    2008年9月11日,温州市审计局审计发现菜篮子集团公司申请的建设用地被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取得的问题,遂向温州市政府报告,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以行政划拨方式给菜篮子发展公司蔬菜批发市场供地25.1809公顷行为予以纠正。2008年11月28日,温州市政府办公室作出更正通知,将市政府〔2003〕100号专题会议纪要中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更正为温州市菜篮子集团公司。2009年11月16日,浙江省政府同意温州市政府收回划拨给菜篮子发展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因有关补偿事宜未落实,涉案地块使用权直到2011年9月10日才被温州市政府注销。  

经土地评估机构评估,菜篮子发展公司所获取的325.0822亩国有划拨土地,价值人民币19738.8万元,扣除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5265.3万元及菜篮子集团公司所占20%的国有股份,被告人叶际仁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  

    2013年7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叶际仁在担任温州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无视国法,明知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仍利用职权同意改变会议组要内容,并授权冯鸣签发纪要,后又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温州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国有独资企业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当温州市国土局、审计局对该用地主体提出意见后未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7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际仁及其辩护人认为叶际仁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的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信。鉴于本案在立案后追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挽回了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等具体情节,对叶际仁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8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叶际仁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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