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1-08-25 16:1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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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起伏反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将对以下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潮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及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进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公共交通场站和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以及依法被采取隔离观察、封控等防控措施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小区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超区域活动,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核查、车辆检查、防疫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五、非定点发热门诊医院违规接诊发热病人的;药店销售退烧药等特定药品不落实实名登记、报备管控措施的。

  六、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

  七、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虚假涉疫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信网络途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等防控产品,或以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查验检测结果等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冠肺炎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冠肺炎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冠肺炎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涉新冠肺炎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一、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进出境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偷越或者组织、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的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潮州市公安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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