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 )

2011-12-15 18:57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字体:

 

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潮州供电局: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11]2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粤价[2011]275号)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电价  管理  通知
抄  送:市府办公室、市经信局、财政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1年12月12日印发

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11〕275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65分钱。为进一步促进“双转移”战略的实施,适当拉大粤东西北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工商业电价的差价,粤东西北地区的工商业电价提高1分/千瓦时,珠三角地区的工商业电价提高2.93分/千瓦时。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待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10〕5号)精神,云浮市属于粤北山区市,为改善云浮市发展环境,促进云浮市进一步发展,同意云浮市执行北部山区销售电价标准。
    三、氯碱生产用电电度电价调整为63.32分/千瓦时,广州、江门和茂名市的小氮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调整为50.81分/千瓦时,化肥(含小氮肥)和氯碱电价政策的其余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各市电价中已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市、中山市小榄镇等地区的关口(趸售)电价另行制定。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的实际用电量起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南方电监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