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氨苄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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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0 11:18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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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氨苄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氨苄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1]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药品  价格  通知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关于公布氨苄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1〕223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决定降低萘夫西林等部分省列管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降低的药品价格为我省增补进入医保药品目录的第一批药品价格复核中部分品种,并公布了夫西地酸滴眼剂等新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1中未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附件1标注“*”的为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补充剂型规格品则按代表品价格差比价制定。
    二、附件1中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1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及医疗机构执行的该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同时废止。对附件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销售,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自行调整其价格,对不能按差比价计算价格的药品请于11月1日前报我局审核制定价格。
    三、鉴于《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02号)已经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组人胰岛素价格,决定取消我局以往公布的该药品价格。对原公布的部分标识不规范的剂型规格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并取消(详见附件2)。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通知规定的药品价格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氨苄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取消部分药品价格品种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改办,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公司,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