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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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5 12:18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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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省物价局等5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原则

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众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 补贴对象

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众。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

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鉴于我市目前尚未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指数,此前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下同);

(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前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如个别月份前述规定涨幅低于临界点(即CPI同比涨幅低于3%;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

在我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开始编制后,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和补贴标准由市发改(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临时价格补贴标准。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达到3%-6%(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时或食品类价格、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7%-15%,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0元;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达到6%-9%时或食品类价格、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15%-20%,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15元;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达到9%-15%时或食品类价格、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达到20%-30%,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20元;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上涨超过15%时或食品类价格、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0%,补贴标准由发改(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补贴资金来源。

启动补贴联动机制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如价格调节基金不足支付,缺口部分由当地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在当地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湘桥区、枫溪区的补贴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县的补贴资金由县安排。

六、 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补贴对象人数和标准,将补贴资金下拨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按月发放到补贴对象。

七、 工作职责

(一)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潮州调查队负责编制每月当地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每月20日前将上月指数通报市发改(物价)、民政、财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财政部门会同民政、物价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对临时价格补贴进行测算。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

(四)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八、 施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8月11日起施行。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潮州市民政局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潮州调查队

 

 

 

潮州市监察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临时价格补贴  制度  通知

抄  送:

市政府办,各县(区)发改局(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1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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