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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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2 19:15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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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市属各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1]5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1]58号)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 药品  价格  通知
抄  送:市医改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1年5月8日印发

 

《关于公布阿莫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1〕58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规定,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等程序,我局制定调整了阿莫西林等132个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132个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按基本药物管理的药品59个(见附件1)和非基本药物73个品种规格(见附件2)。

附件中药品价格没有标注说明的,为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仅限于该企业执行;标注特定质量标准的,仅限达到该质量标准的企业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当市场中标价格或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药品价格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1.阿莫西林等基本药物最高零售指导价格表

          2.阿司匹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医改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