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 会:   现将《潮州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08-21 22:34
发布单位:市府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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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

会:

  现将《潮州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1

 

 

潮州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粮食产销协作,推动我市粮食经营者提高粮食经营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市粮食供应,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大米、小麦、面粉、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年审合格,正常从事粮食购进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2013年至2016年每年从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0万元作为粮食流通奖励资金,奖励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

第四条 市粮食流通奖设以下两个奖项:

(一)粮食经营奖;

(二)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

第五条 粮食经营奖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级,总奖金30万元,按符合奖励条件的粮食经营者经营规模(含粮食购(调)进量及在本市销售量评定奖级。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8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5万元;三等奖4名,每名奖金3万元。

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总奖金10万元,在符合奖励条件并通过审核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中进行平均分配,单个获奖企业奖金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粮食经营者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粮食经营奖:

  (一)企业管理: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经营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且库存粮(油)必须符合粮食仓储相关规定。

(二)经营规模:在市外有稳定的粮食供给渠道;年从市外购(调)进粮食累计2万吨(折原粮,下同)以上,或购(调)进食用植物油2千吨以上(含购进油料加工的成品油),且在本市销售粮食累计2万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2千吨以上。

(三)粮食质量:购(调)进粮食符合国家粮食卫生、质量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从事成品粮加工业务的粮食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设有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品质检测机构提供常年服务);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自行检验报告。

第七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

(一)加工设备维护良好,生产人员队伍稳定,企业能随时开工生产。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粮油质量符合标准;建有完善的粮食经营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申报粮食流通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潮州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2,表模可从网址www.czdp.gov.cn下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纳税凭证;

(五)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六)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副本及其复印件(只对有加工业务的粮食经营者);

(七)上一年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品粮食质检报告和粮食自行检验月报(或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月报和委托合同);

(八)上一年度粮食经营台帐、粮食(油脂)流通统计报表、广东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库存核定表,市外购(调)进粮食发票或运输凭证复印件,或品牌建设荣誉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粮食流通奖励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粮食流通奖励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可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按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并经当地县(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区)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初审同意的材料(一式六份)进行申报。

(二)审核: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对申报粮食流通奖励的粮食经营者进行审核,视情况实地调查或抽查。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拟奖对象,并在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中“粮食工作”栏目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确定并通知获奖者,获奖名单在上述网站公布。

(三)奖励: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布的获奖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获奖的粮食经营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粮食流通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奖励的,由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粮食流通奖励资格。

粮食流通奖励获奖者拒绝、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跟踪考评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粮食流通奖励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附件1

潮州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粮食经营奖)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201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住所

 

申报事项

申报潮州市201  年度的粮食流通奖励——经营奖

申报承诺

本申报单位承诺申报粮食流通奖励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度市外粮食购进量

原粮    万吨,食用植物油    千吨

年度市内粮食销售量

原粮    万吨,食用植物油    千吨

年度企业纳税额

万元

以上由申报者填报

县(区)发改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粮食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财政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工商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质监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物价局

初审意见

   

(盖章)

        

申报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件2

潮州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201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住所

 

申报事项

申报潮州市201   年度粮食流通奖励——应急加工奖

申报承诺

本申报单位承诺申报粮食管理奖励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

申报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

账号

 

 

应急加工能力维护情况

设备正常运转:是□ 否□

稻谷加工能力:  吨/小时

日常技术工人人数: 

年度企业纳税额

万元

以上由申报者填报

县(区)发改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粮食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财政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工商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质监局

初审意见

   

(盖章)

县(区)物价局

初审意见

   

(盖章)

        

申报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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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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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8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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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