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韩江潮州段综合整治的通告

2012-06-16 23:41
发布单位:潮州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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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韩江潮州段综合整治的通告
潮府〔2012〕22号
 

  为进一步加强韩江潮州段水环境保护和河道、堤围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韩江潮州段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韩江潮州段(自潮州市与梅州市交界断面起至潮州市与汕头市交界断面止的河段)主河道和两岸(包括仙洲岛、江东岛)及赤凤、凤凰、归湖、文祠水系。

  二、对各排洪口、排污口实行分别整治:重点整治赤凤、凤凰、文祠、归湖水系沿途的污染源,特别是饲养家畜和工业废水污染。流入韩江的排污口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分批予以关闭,其中桥东东兴路市政排污口在今年年底前关闭,仙洲岛排污口在2013年上半年之前关闭。

  三、严禁韩江河道和两岸的涉旅、休闲单位、餐饮店直接向韩江排放污水;韩江两岸严禁设置垃圾堆场和废旧物品堆放场,清理江中和沿江两侧的垃圾杂物。组织专门队伍打捞江面漂浮物。

  四、严禁非法侵占韩江河道、滩地和堤围,清理各种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和非法种植、养殖,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恢复河道原状。清理后的滩地、围堰由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管理,非经县(区)政府(管委会)批准不得出让、出租。

  五、在整治范围内,坚决取缔各种废旧船舶、“三无”小机船、“寮居船”(含餐饮经营船舶);禁止设置水面流动或固定加油点及使用油趸船储油;清理非法违规船舶修造点;禁止“游泳更衣趸船”进入韩江水源重点保护区,具体为:从竹竿山水厂取水点上游1000米处(以竖桩为准)至潮州供水枢纽的韩江库区范围内,包括仙洲岛周围;严禁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进入韩江水域。

  六、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游泳及其他可能污染韩江水质的活动。

  七、严禁在韩江河道乱采砂,坚决取缔违法违规的采砂点、装卸点、堆砂场,清理后的场地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进行复绿和管理。

  八、韩江两岸可视山体为禁采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内采石取土、乱伐林木及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采矿场,并责令采矿人进行复绿。在禁采区外经批准的采矿场要加强管理,严禁采矿行为污染韩江。

  九、本通告所列应予清理整治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物品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在2012年6月25日前自行拆除清理。逾期拒不拆除清理的,按此次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的责任范围,分别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强行清理。

  十、整治范围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依法加强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切实保护韩江水环境和河道、堤围安全。市水务、环保、交通运输、海洋渔业、公安、城市综合管理、国土、规划、建设、国资、经信、法制、监察等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十一、各新闻媒体要开展正面宣传教育,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切实提高广大市民对韩江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及保护韩江水环境和河道堤围安全的自觉性。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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