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7-13 15:46
发布单位:市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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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

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2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潮州本地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步伐,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注册地在潮州市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以及相应的融资活动;所指资本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含港澳台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广东省内合规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区域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在潮州市,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潮州税务部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四条 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指导和推进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区域市场挂牌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企业提出的上市挂牌奖励资金申请按程序进行受理、审核、公示、分配,加强对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监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金融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上市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负责县区配套奖励资金的拨付落实,负责建立县区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企业上市、挂牌及募投分类别、分阶段给予不同额度的财政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及募投奖励资金由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市直企业(含凤泉湖高新区范围内企业)的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责。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对符合上市企业奖励申请对象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上市保荐机构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工作协议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企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办理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3、企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沪深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4、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企业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上市

在异地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潮州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三)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企业完成股改,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潮州,在港澳台或国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的,其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资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潮州辖区内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分阶段给予奖励:

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的,给予40万元奖励。股份制改造完成时间以工商有效登记的时间为准。

2、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60万元奖励。

3、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但应扣减企业原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五)企业在区域市场挂牌

1、非股份制企业在省内合规的区域市场挂牌并展示的,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

2、在我市辖区内经营存续1年以上的股份制企业在省内合规的区域市场挂牌并展示或企业挂牌展示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但应扣减企业原已获得的挂牌奖励资金。

(六)上市企业首次在境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潮州地区的,在上述上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募投资金投资在潮州地区的数额分档次再给予奖励:

1、募投金额2亿元(含2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募投金额2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募投金额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4、募投金额10亿元至20亿元(含2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5、募投金额20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6、募投金额3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投资收益县(区)、管委会财政按本文第五条规定比例分担。

第七条 除国家、省奖励政策之外,已享受过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其他类似奖励资金的,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上市挂牌进度填列《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经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经办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直企业直接向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企业可按第五条所述内容进行分阶段申报,也可在后续阶段的奖励资金申请中合并申报前阶段尚未获得的奖励资金。

(二)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将拟奖励方案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金融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并公示后,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拨付市直企业奖励资金。

(三)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比例向县区财政部门下达市级财政奖励资金,并敦促县区财政部门及时落实好配套奖励资金拨付县区企业。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金融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沟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落实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套资金,连同市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并报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提供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见附表)。

(三)企业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统一机构代码证;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复印件)。

(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

1、承诺函(承诺上市后在我市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申请第六条(一)(1)条款、(三)条款、(四)(3)条款奖励事项)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决议。(申请第六条(四)(1)条款奖励事项)

3、企业与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上市工作协议。(申请第六条(一)(1)条款奖励事项)

4、企业与券商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协议或推荐企业新三板挂牌及持续督导协议。(申请第六条(一)(1)条款、(四)(1)条款奖励事项)

5、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登记资料。(申请第六条(一)(1)条款、(二)条款、(四)(1)条款奖励事项)

6、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申请第六条(一)(2)条款奖励事项)

7、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单或沪深交易所注册申请受理决定文件。(申请第六条(一)(3)条款奖励事项)

8、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申请第六条(一)(4)条款、(二)条款、(四)(3)条款奖励事项)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申请第六条(四)(2)条款奖励事项)

10、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同时募投项目投资在潮州地区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招股说明书,所投资县、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市、区县发改部门有关项目立项备案文件)。(申请第六条(六)条款奖励事项)

11、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申请第六条(三)条款奖励事项)

12、企业在省内合规的区域市场挂牌及展示的文件依据。(申请第六条(五)条款奖励事项)

第十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奖励的上市企业,应承诺获得奖励后在我市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时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必须全额退回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视本地财力,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对企业的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8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潮府〔2017〕36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潮府〔2007〕53号)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扶持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


点击查看:附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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