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28 10:02
发布单位: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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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既有住宅

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规〔202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含4层,不含地下室)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市供电、通讯、数字电视、供水、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配套管线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电力扩容、管线移位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应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调阅档案资料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并建立由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牵头,县(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各县(区)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能分别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补贴、规划管理、社区协商、增设电梯审批、电梯安装和使用监管、执法、消防安全及救援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应设立专项办事窗口,落实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主动搭建沟通协调平台,为居民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化解、处理增设电梯中邻里矛盾纠纷,确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有序开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应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原则。业主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争议问题。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或由业主委托增设电梯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协调协商。物业管理单位、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应搭建社区协商平台,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按照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促其达成共识。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有关住宅电梯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 业主应当将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等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居(村)委会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的次日(节假日顺延),将上述资料在拟增设电梯的本幢(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10日,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

公示期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实名向居(村)委会提出异议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提供业主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产权证明原件备验。

增设电梯对既有住宅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改动或增设的门、窗、排风口等造成影响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异议。

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居(村)委会应及时将异议材料反馈给拟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应当发挥牵头作用,组织相关业主协商解决,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协助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达成一致意见。

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协助组织业主向属地县(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定,属地县(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并在接受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对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相关强制性规定的,申请人应当修改建筑设计方案或与受影响业主协商达成解决协议。

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视为同意。

公示期满后10日内,居(村)委会应就公示、书面异议收集和组织调解等情况向业主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及对相关增设电梯的意向、建筑设计方案等资料的查验意见。

第九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以书面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和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政府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案(对增设电梯的住户中有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政府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案应对其适当倾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十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政府资金补贴。按照能补尽补的原则,自2020年1月1日后有合法报批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进行补贴。每部电梯由财政部门补贴7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奖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1万元用于奖励所在地居(村)委会,作为其协调和日常工作经费;5万元用于补贴增设电梯的业主]。湘桥区、凤泉湖高新区范围内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潮安区、饶平县、枫溪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财政负担。各县(区)在财力允许情况下,可适当增加财政补贴金额。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的,业主在次年1月31日前可凭《同意建设批准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表》等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逾期不予办理。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其中:属湘桥区、凤泉湖高新区的,由所在湘桥区、凤泉湖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政府资金补贴可参照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筹集方案和电梯维护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中的比例实施分配。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既有住宅所在辖区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并按照下列方式提出: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提出申请。

(三)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既有住宅所在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设电梯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申请书(由增设电梯所属业主签名或受委托企业加盖公章,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并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图纸。

(三)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四)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总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的书面材料、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身份证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

(五)所在地居(村)委会对上述申报资料的查验意见及第八条规定的书面说明材料。

(六)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事项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征求意见函连同申报资料分别送属地县(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属地县(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复函,明确是否同意增设电梯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属地县(区)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增设电梯意见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建设批准书;自然资源部门不同意增设电梯的,退还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注册经营场所在潮州市范围内的具备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资质的单位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同意建设批准书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物业、相关业主等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供电、通讯、数字电视、供水、燃气等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迁改的,业主应在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前主动与上述单位沟通衔接,并在取得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同意建设批准书后,凭同意建设批准书向上述单位提出迁改申请。相关单位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在申请提出之日起15日内进场施工迁改。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由业主(申请人)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电梯安装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由申请人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到所属地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增设电梯的业主未委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协商约定其中1个业主为使用管理者,其他业主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

增设电梯如由本幢业主自行履行安全、维护、养护管理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增加管理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管理的,应当就电梯交付使用后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及相关费用。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增设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外。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循法定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第十八条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止,原《潮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试行)》(潮府〔2019〕4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潮府〔2020〕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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