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4 16:43
发布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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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农村土地

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府规〔20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潮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潮部队,中央、省驻潮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潮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等有关规定,为鼓励和引导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是指在潮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且依法流转农村承包地进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因发展生产需要而向我市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需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贷款补贴。

第三条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补助:

(一)依程序签订了《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连片流转50亩(含)以上承包地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经营;

(三)依法向金融机构贷款专项用于流转土地的生产发展;

(四)按规定购买了农业保险。

第四条贷款贴息期限。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流转农村承包地且据此贷款经营、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对农业经营主体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贷款贴息;对农业经营主体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至2023年12月31日截止计算贷款贴息。

第五条贷款贴息标准。贷款贴息按贴息时限内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额度为贴息计算基数。各农业经营主体的年贴息比例不超过年贷款额的2%,每个经营主体享受贴息累计最高额为20万元;种植粮食作物的农业经营主体年贴息比例为3%,贴息累计最高额为30万元。

第六条申请程序。

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上一年度贷款贴息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镇(街道、场)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机构提交上年度贷款贴息申报材料。

镇级初审。由镇(街道、场)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三)县级审核。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本辖区的贷款贴息申请,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所需资金。

(四)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发放贷款贴息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和贴息金额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贷款贴息资金安排计划;公示如有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区)农业农村局联合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未经镇、县两级审核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贷款贴息资金安排计划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贴息资金下达各县区财政部门,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申报材料。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农业经营主体身份证或经营证照复印件,农业经营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农业经营主体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申请表》;

(三)《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复印件,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

(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和上年度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的复印件,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贷款合同(协议)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

(五)上年度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清单,经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六)流转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资金管理。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应贴尽贴”的原则,每年由市财政局安排上一年度的贷款贴息资金。

(一)贴息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财政贷款贴息的资格;情节严重,骗取、套取资金数额较大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从事贷款贴息工作的公职人员明知故犯,协助农业经营主体骗取、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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