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的通告

2019-12-19 13:33
发布单位: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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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

管制的通告

 潮府规〔2019〕10号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森林防火区中实行森林特别防护期(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火源管制区域为:饶平县、潮安区、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西湖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市属国有林场所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时间:

(一)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十天及后五天)。

(二)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五天及后五天)。

(三)元宵、重阳(包括每年元宵、重阳前后各两天)。

(四)春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包括每年按照国家公布的节假日时间前后各两天)。

(五)气象台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即森林火险四级)及以上的高火险天气。

(六)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

三、火源管制期间,进入管制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倡文明扫墓,严禁在林区墓地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进入管制区域的车辆应安装防火装置、灭火器材,严禁在管制区域内进行清理油污及其他易燃杂物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非生产性用火。

(三)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监护职责,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管制区域用火、玩火。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火源管制期内,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

五、管制区域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地、军事设施、气库仓储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部门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和负责人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管制区域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要加强火源管制,严格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扑救等工作。

七、管制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在管制区域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置防火警示标识牌。进入管制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的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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