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2019-09-23 11:18
发布单位: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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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

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潮府规〔2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市政府2019年度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


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

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低成本转化,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化、园区化发展,不断做大做强,促进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通用厂房含义。本意见所指通用厂房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我市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或物流仓储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符合建筑规模要求的产业用房,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经营的项目。产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配套用房。配套用房指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用房,配套设施不得建设房地产居住项目。工业地产项目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

  (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市工业地产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工业地产政策适用范围、准入门槛和优惠措施的兑现落实,负责协调解决重大工业地产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工业地产项目开发要求

  (一)项目开发单位要求。项目开发单位一般应为具有投资、招商、运营、管理能力的国内外企业法人单位。项目开发单位为非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工商营业执照中体现。鼓励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核算的项目公司,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建设规模要求。工业地产项目原则上占地面积3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通用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楼层一般应在4层(含)以上且带工业电梯。

  (三)控制指标要求。项目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6—4.5,建筑密度控制在30%—60%。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不超过总占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通用厂房的建筑间距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同时通用厂房建筑主、次朝向的建筑间距均按消防间距要求进行控制。通用厂房建筑中设于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不含本数)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按50%计算建筑面积。工业地产项目车位配套标准为:1、每100㎡通用厂房建筑面积设不低于0.1个车位;2、每100㎡配套用房建筑面积设0.5-0.8个车位。

  (四)功能配套要求。专门规划的工业地产项目区域,必须做好电力、通信、环保、供排水管网、安全、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以满足入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区域内的绿化、卫生、治安和消防等应推行物业化管理,同时必需设立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需严格按照《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申报流程要求。工业地产项目申报由项目开发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项目开发单位营业执照;2、项目选址资料;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定后,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产业用房使用规定

  (一)企业入驻要求。通用厂房入驻企业须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产业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规定。通用厂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用于出租、出售。通用厂房最小分割面积为600平方米,且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单层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大型通用厂房,可按规划设计分区,在层内分割,层内分割面积最小不低于1000平方米。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按照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但可随通用厂房产权按不超15%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抵押。产业用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三)产业用房不动产登记规定。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同时单层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大型通用厂房,可按规划设计分区,在层内分割,层内分割面积最小不低于1000平方米),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入驻的企业2年内不得转让产业用房产权(在不动产证书附记项中按登记时间起计二年记载起止时限)。配套用房需随通用厂房产权一起转让、抵押。

  (四)商品厂房预售规定。通用厂房预售管理参照我市现行商品房预售政策执行,通用厂房在完成地下工程后,允许提前招商或预售。预售对象须符合通用厂房入驻要求,并在所在市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县区工信部门完成登记备案。

  四、扶持政策

  (一)财政资金扶持。对容积率超过2.5的新建多层工业地产项目,根据项目生产性建筑面积以18元/平方米,按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在每年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对项目开发单位进行补贴,市本级应负担的分成补贴,由县区拨付后向市级申请,其中:湘桥区金额由市负担,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由市负担20%,潮安区、饶平县的补贴由县区全额负担。各县区和凤泉湖高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措施。

  (二)人防工程政策扶持。工业地产项目的通用厂房建筑,不需建设防空地下室,且免收该项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考虑生产工艺需要或停车要求配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通用厂房建筑视为一般通用厂房建筑,不需建设防空地下室,且免收取该项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配套服务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工业地产项目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工程检测市场放开、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主动服务。

  (四)金融支持。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为工业地产项目建设提供土地和厂房按揭等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针对购买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30%,贷款余额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严禁通用厂房开发建设中出现以下行为:

  1.项目建成后达不到通用厂房认定的基本要求;

  2.改变通用厂房用途,用于居住等;

  3.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将通用厂房改建为涉及生产、储存或生产工艺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如发现上述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或入驻企业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终止优惠政策,由初审部门负责收回政策性补助,并由属地管理部门采取限制性措施;对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各县区和市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工业地产项目通用厂房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存量厂房供需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帮助并指导开发业主开展厂房招商。

  (三)工业地产项目须成立物业管理部门,并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入驻企业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附则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本实施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为准。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已享受本实施意见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相同或雷同优惠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关于鼓励通用厂房建设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潮府〔201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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