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22-07-2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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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潮府告〔202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市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0)〔2022〕30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市区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0)〔2022〕30号。

四、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枫溪区路西办事处高厦经济联合社

五、征收土地面积:1.2992公顷。

六、征收土地用途:医疗卫生等用地。

七、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小计(万元)

万元/公顷

小计(万元)

耕地

1.1054

205.5

227.1597

18

19.8972

其他农用地

0.0244

205.5

5.0142

18

0.4392

耕地

0.1694

征收后作为留用地补偿

1.2992


232.1739


20.3364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征地后有146人属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31.4万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枫溪区高厦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路西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路西办事处高厦经济联合社

2022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28日

路西办事处

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2日

九、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十一、申请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粤府土审(20)〔2022〕30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公告期限为2022年7月20日到8月2日。

特此公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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