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13-08-21 19:10
发布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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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二、禁燃区的范围。
    (一)北景路—春荣路—新洋路—绿榕路—潮州大道—凤新西路—潮汕路—绿榕南路—护堤路—环城东路所环绕包围的区域。
(二)北溪路—金塘路—汕汾高速引道—意东三路—北桥路—韩江东岸所环绕包围的区域。
(三)仙洲岛全部范围。
(四)红山森林公园全部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三、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锅炉等燃烧设施。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燃烧设施。
五、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4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六、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采取措施对现有不符合燃料使用要求的锅炉进行整治,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潮州市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