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揭阳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通告

2011-08-16 19:24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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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揭阳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通告

潮府〔201137

 

为加强揭阳潮汕机场(以下简称“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我市行政区域内潮汕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潮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的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潮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主要位于潮安县浮洋镇、凤塘镇、古巷镇,枫溪区和湘桥区凤新街道。

二、禁止在潮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三、在潮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四、在潮汕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审批时应按照净空保护要求进行控制,必要时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潮汕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六、在潮汕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先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七、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潮汕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八、城乡规划、经济和信息化、无线电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环保、安监、公安、体育等部门在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中,对涉及可能影响机场安全环境的事项应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潮汕机场管理机构有关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和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情况报告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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