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秩序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秩序的通告
潮府〔2011〕22号
为全面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全面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必须经法定程序取得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方可进行勘探和开采,否则,将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查处。
未取得合法、有效探矿、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非法探矿、采矿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二、依法取得探矿、采矿许可的探、采矿权人,应依许可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转让探矿、采矿权。不得乱采乱挖,严禁越界开采及超量开采。
三、采矿权人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做到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承包或租赁的集体土地(含山地、林地)用于采矿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爆破用品及供电供水。
五、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以任何形式参与采矿活动。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妨碍、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环保、水利、安监等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对矿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整治力度。
八、举报投诉电话:1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