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城文化街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9-09-15 17:36
发布单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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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古城文化街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潮府〔2009〕3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古城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维护古城文化街区的公共秩序和市容卫生,营造整洁、舒适、有序、文明的文化旅游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古城文化街区,包括太平路、开元路、东门街、下水门路、上东平路以及由湘桥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管理的古城区其他街、巷。

二、古城文化街区日常的交通、治安、市容市貌等行政管理工作及日常服务、协调工作由湘桥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措施由湘桥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市直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湘桥区政府和街区管理部门做好古城文化街区的管理、维护工作。

三、太平路和东门街实行步行街管理,具体的交通管制措施由公安交警部门确定。

四、古城文化街区核心区划分为传统文化街区、特色产业及旅游精品街区、民居客栈街区、娱乐休闲街区和潮州美食街区等五个功能区。街区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按所处功能区确定的项目进行经营。

(一)太平路从百花台至太元路路段划定为传统文化街区;

(二)太平路从太元路至猷巷路段(包括东门街)划定为特色产业及旅游精品街区;

(三)太平路从猷巷至家伙巷路段间划定为民居客栈街区;

(四)太平路从家伙巷至环城南路路段划定为娱乐休闲街区;

(五)下水门路和上东平路划定为潮州美食(小吃)街区。

五、古城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单位、商铺和住户应做好门前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设施保护工作。一切商铺都应坐店经商,禁止店外经营和无照经营。流动摊贩不得进入古城文化街区摆摊设点。

六、古城文化街区范围内的一切建(构)筑物的修建和立面装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建设活动。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发布户外广告,须经街区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乱搭乱建、乱摆乱挂、乱涂乱贴、乱设广告。

八、古城文化街区内的经营单位、住户和游客,要讲究卫生、文明有序。严禁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杂物;严禁赌博以及街头卖艺、算卦、露宿、流浪乞讨等有碍文明和市容景观的行为。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拒绝、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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