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防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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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00:36
来源: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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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防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一、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义务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责令整改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限期修建,未造成损失的,不予处罚;

  2、按规定应修建400平方米以下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的,处2万元罚款;

  3、按规定应修建4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的,处4万元罚款;

  4、按规定应修建1000平方米以上, 1600平方米以下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的,处6万元罚款;

  5、按规定应修建16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的,处8万元罚款;

  6、按规定应修建2000平方米以上防空地下室而不修建的,处10万元罚款;

  7、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处10万元罚款。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责令整改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的,不予处罚;

  2、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3、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4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4、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5、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3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6、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7、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2、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责令整改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的,不予处罚;

  2、少量人防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施工安装到位,结构无缺陷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3、多处人防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施工安装到位,结构无缺陷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4、口部结构存在缺陷但可通过整改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主体结构无缺陷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5、主体结构存在缺陷但可通过整改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6、结构存在缺陷可通过整改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但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或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无法通过整改达到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7、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或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涉及工程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面积2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的,或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涉及工程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面积6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或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涉及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面积2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或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涉及工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或是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涉及工程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6、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责令整改后立即纠正违法行为,限期修建,未造成损失的,不予处罚;

  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4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3、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4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5、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3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拒不补建的,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6、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拒不补建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7、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5、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责令整改后立即退出占用频率,恢复通信警报原状,没有损坏设施,不影响人防训练,不予处罚;

  2、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退出占用频率,恢复通信、警报设施原状,没有损坏设施,不影响人防训练,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3、在责令整改期限内退出占用频率,恢复通信、警报设施原状,已损坏有关设施,未影响人防训练,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4、超出责令整改期限仍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不恢复通信、警报设施原状,已影响人防正常训练,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5、超出责令整改期限仍长期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不恢复通信、警报设施原状,严重影响人防正常训练,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6、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6、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责令整改后不阻挠安装的,不予处罚;

  2、超出整改期限仍阻挠安装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3、责令整改后仍阻挠安装的,影响防空通信警报整体布局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4、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八、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7、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较少,影响工程面积3平方米以下,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损失的,不予处罚。

  2、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影响工程面积3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影响工程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4、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影响工程面积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5、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影响工程面积7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4万元罚款;

  6、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弃物影响工程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7、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九、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潮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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