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二届潮州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8号提案答复的函(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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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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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国土资函〔2017〕50号

 

关于政协第十二届潮州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8号提案答复的函

 

蔡泽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符合条件农村村民自建自用房用水报装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我局牵头办理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对违法建设项目有关供水问题的规定。

《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委办发电〔2016〕3号)明确违法建设范围为:“指全市范围内正在实施或停工尚未建成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包括违法新建、拆旧建新和扩建等情况,重点是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违法开发建设销售、大体量的违法建设、村(居)民违法建房。”并对整治违法建设要求:“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禁止向违法建设提供有线电视、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转供水’、‘转供电’及私自接水、接电行为。”

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对于供水问题的要求。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16〕39号)中,“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第十条也有如下要求:“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应要求各自管理范围内申请供电、供水、供气的当事人或单位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不予供电、供水、供气”。

三、潮府常纪〔2016〕17号的对于供水问题的明确规定。潮府常纪〔2016〕17号第17条中对农村自建自住居民用房办理用电、用水明确指出:“(一)《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查严控违法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潮委办发电〔2016〕3 号)和《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16〕39 号)出台后新增违法建设,涉及的申请办理(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用电报装等问题,按照潮委办发电〔2016〕3 号、潮府办〔2016〕39 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三)潮委办发电〔2016〕3号文出台之前,农村已建成一户一宅等自建自用的村民生活居住用房,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后,经镇级国土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属镇区的,须由居委会出具证明后,经镇级国土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供电、供水部门按程序办理用电、用水报装手续。”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会办意见提出,由于上述规定,该局下属单位市自来水总公司的城中村报表手续需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在报表户提供齐全报装手续的情况下,按程序受理报表业务;对没有提供相关证件的报表户则作好政策宣传,要求其补齐相关证件后再受理。潮安区政府的会办意见提出,经调查,目前该区无法报装自来水的所谓宅基地,都是村委会私自分配的,未经依法审批,无合法手续,而且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对这些违法用地,不予报装自来水是严格执行市政府严查严控违法用地的有力措施。饶平县、湘桥区政府的会办意见均提出,经调查区域内暂没有出现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自建自用房用水无法报装的问题。

综合以上情况,我局认为,从各县区调查反映的情况看,对于符合报装条件的农村村民自建自用房,在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之后,都可以得到办理。无法办理用水接入的,都是不符合潮委办发电〔2016〕3号文规定的情况。由于自来水问题关系民生,我们将切实采纳蔡泽锋的提案意见,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本着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态度,将主动服务,严格区分合法宅基地建成的生活用房与其他违法建筑,经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确保所有合法合规的宅基地都能报装用水。

 

 

 

 

潮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4日

 

 

 

 

 

 

 

联系人:曾奕川        联系电话:2351133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府办建议提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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