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的公告
2023-03-3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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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没有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且无法联系到企业负责人的排污许可证依法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公告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局反映(联系电话:2806422),逾期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拟注销排污许可证名单